
借款协议书范文十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们运用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协议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借款协议书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借款协议书 篇1甲方:
乙方:
现鉴于乙方不能一次性偿还欠款。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还款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尚欠甲方人民币:(注明:有欠条)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分次偿还欠款及还款计划
①甲、乙双方约定第一次还款日期为:农历年月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
②甲、乙双方约定第二次还款日期为:农历年月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
③甲、乙双方约定第三次还款日期为:农历年月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
④甲、乙双方约定第四次还款日期为:农历年月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
⑤甲、乙双方约定第五次还款日期为:农历年月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
第三条甲方保证
①对乙方交来欠条及本协议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在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欠条单证及本协议完整交给乙方。
②在未到甲、乙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前,不对乙方讨要欠款。
第四条乙方保证
①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甲方的欠款。
②在签订本协议之日重新更换欠条并交付甲方。
第五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借款协议书 篇2合同编号: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并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 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总投资_________万元,其中自筹_________万元,其它______万元,向借款单位申请(借款种类),借款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 借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同意借款________万元。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借款方按照各项借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息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
借款用途:购置设备_________台(套)_________万元;
土建__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___万元;
其它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在核准的借款额度内,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借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借款方按本项借款利率档次加付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 门吧收集整理入门资料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万元、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万元、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万元、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万元、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万元、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万元。
第五条 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____________(公章)
1.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_________万元,
2.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_________万元,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_________万元,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_________万元,
5.借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_________万元。
6.其它资金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 借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借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借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借款,并对挪用的借款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____%。
第七条 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经借款方、借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协议书 篇3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 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的法定代表人 特向借用现金¥ (人民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 、 将自有现金¥ (人民币 )借给使用。借款本金为:¥ (人民币 );借款开始日期为:年 月日;借款到期日期为: 年 月 日;借款期限为: ;借款利息为:(即 ,每月利息为元),壹拾贰个月的利息总共为¥ (人民币);借款到期时本金加利息共计:¥元(人民币 )。
(二)、在借款中途, 如遇特殊情况、急用资金时,应提前三天通知;此时 必须立即归还 全部借款,利息按实际借用日期计算。
(三)、 自愿用其拥有的 的资产和个人的财产作为此项借款的抵押。在借款到期时, 必须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归还给 ;如果乙方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由乙方的家属( )承担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按期归还 全部借款和利息。如 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全部归还给 ,从借款到期日起到借款全部归还日止,按本协议规定利息的二倍计息。在借款到期时如果乙方(或其家属)不能归还 全部借款和利息,甲方将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甲乙双方发生诉讼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从乙方(或其家属)所拥有的公司资 ……此处隐藏7913个字……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尽管该批复是针对云南高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作出的,但对于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仍然适用。
另外,在对诉讼时效的起算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还应当从保护债权人权利的角度考虑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尤其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更应如此。
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起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也有的观点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权利能够行使说,认为无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能够行使时开始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债权成立的时间同时也就是债权可以行使且应当行使的开始时间。持权利能够行使说观点者还认为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更能体现时效制度的价值,防止债权人长期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为按照我们现行的起算方法,只要债权人一直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一直不起算,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起诉的,都将得到保护;但如果债权人主张曾给债务人以催告,债务人收到催告的,时效期间从催告的履行准备期届满时起起算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行使催告权的债权人,只能在两年的时效期间内受保护。而对权利放任自流、不管不顾的人,却要在20年的时效期间内受保护。这一结果与时效制度关于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护的立法理由相悖。
虽然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诉讼时效的起算还是应当从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或在宽限期满未履行时起算,因为只有此时债权人才有理由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无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关于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一般认为,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所作的强制性、否定性的评价,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只要具备无效情形,合同便是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该无效并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因此,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均可以于任何时间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接受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占有财产因合同无效而失去了继续占有财产的权利基础,所以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属于不当得利之债范畴的债权请求权,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议,但赔偿损失请求权无疑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没有相应的规定,理论界争议很大,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但这仅仅是就合同的实质效果而言的。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实不知道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不出现,自然谈不上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再次,有的情况下,为给付的当事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将来也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就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很长时间才被确认无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受到更多损害,其要求赔偿的损失(消极利益)将可能大于合同有效时取得的利益(积极利益)。
(三)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当事人在其自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合同,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对其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均有其明确、合理的预期。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不论该权利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还是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到侵害,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如果以合同签订之日或接受给付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会导致合同履行期届满,而诉讼时效已超过的局面,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另一方面,以合同履行期届满作为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以与合同有效情形下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相衔接,并且符合当事人合同无效时所得利益不得大于合同有效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采纳了该种观点。笔者倾向于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的指导原则进行处理。
同时,在处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适用的前提是,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这种情况下,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合同有效时的合同权利在实体上有利益重合之处,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时,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债权人都已享有债权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已经具备了行使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其理由在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合同虽然无效,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使诉讼时效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由于该案不涉及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等其他情形,所以,本案的判决理由仅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未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那么诉讼时效是否还应当从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起算呢?笔者认为,合同已经被确认无效时,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因为合同的效力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界定,所以在合同尚未被确认无效之前,当事人往往不能预期到合同无效的后果,从而对合同的履行有合理的预期。但是,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债权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就具备了行使条件,债权人再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未届满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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